摘要
税收事先裁定以克服税法的不确定性和模糊性缺陷为根本价值取向,故而契合推进税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然而因性质界定不明、理论内涵不清,导致这一制度在《税收征收管理法》入法时举棋不定。通过对税收事先裁定制度的深入考察发现,其体现出行政契约之根本属性,根源于契约自由之价值理念,并遵循着量能课税之原则。在追溯和拓补税收事先裁定理论的基础上,提出我国税收事先裁定制度的立法设计,应坚持概括性立法原则,重点明确裁定对象、裁定程序以及权利救济途径和指导原则。在立法后的制度实施上,可坚持试点先导原则,遵循“公平价值优先、谨防裁量偏私、革新税收技术、提升运行效率”的基本思路。
出处
《财会月刊》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5期153-161,共9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
基金
重庆市地方立法研究协同创新中心科研项目“中国税收事先裁定制度的理论证成与立法实现——以《税收征收管理法》再修正为背景”(项目编号:DFLF2017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