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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第31条和第35条“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评析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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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民法通则》到《民法总则》的修订发展是我国《民法典》立法体系建设工作的重要推进。《民法总则》相比此前《民法通则》在监护制度及其立法规范上出现了诸多变化,其中一个最为显著的变化便是在被监护人保护中确立了“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该原则在《民法总则》第31条和第35条内容表述中两次出现,可见其在惜字如金的《民法总则》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原则指导性,也充分体现出我国立法意旨高度重视被监护人权益保护的基本态度。对于如何真实做到对被监护人的“最有利于”,学界存在不同说法,而贯彻落实该原则,必须明确被监护人的价值维度,并在此基础上参照《民法总则》对该原则的司法解释以及国外的司法实践制定具体的司法对策。
作者 刘建
出处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4期93-101,共9页 Journal of Soochow University(Philosophy & Social Science Edition)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民法总则》成年意定监护制度适用与体系完善研究”(项目编号:18YJC820044) 中国法学会2018年度法学研究课题“我国长期照护服务法立法问题研究”[项目编号:CLS(2018)D63]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第64批面上资助项目“意定监护的规范表达及体系建构研究”(项目编号:2018M640035)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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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5

共引文献33

引证文献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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