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规范意义上的虚假诉讼仅指《民事诉讼法》第112条所调整的恶意串通式虚假诉讼。第112条的立法目的并非是为虚假诉讼的受害人提供救济,而是通过惩罚相关行为维护司法秩序和权威,同时,立法目的也决定了第112条兼具强制措施与裁判规范的双重性质。法律效果决定了第112条应当在一定的程序架构中实现,诉讼程序既可以为惩处虚假诉讼行为提供正当性基础,也有助于突破当事人构建的“信息孤岛”。通过准确适用证明标准、证明责任以及具体证明方法,法院有能力在诉讼程序中査明虚假诉讼。
出处
《当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4期140-149,共10页
Contemporary Law Review
基金
2018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课题(18SFB3020)的研究成果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