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七百九十条明确规定了性骚扰行为的规制规则。该条文的体系位置处于人格权编的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一章,且该条两款分别从赋予受害人权利和科加用人单位义务两个角度进行规定,表明我国民事立法对于性骚扰的法律规制采取权利保护主义为主、职场安全主义为辅的立场。该条将性骚扰定位为侵害身体权的侵权行为,对于性骚扰所涉人格利益实际上形成了“身体权其他具体人格权一般人格权”的保护路径。该条第一款对于性骚扰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并赋予受害人以人格权请求权。该条第二款对于用人单位的义务进行了确认,但未明确规定其未尽义务应承担的侵权责任。根据性骚扰侵权行为的类型化理论,用人单位在工作场所性骚扰中所承担的侵权责任形态应为替代责任和补充责任。
出处
《河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7期49-56,共8页
Henan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