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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时代肖像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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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肖像权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以营利为目的"限缩了肖像权保护范围,也折射出对肖像权的精神利益的忽视。许多不正当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并不以营利为目的,却未受到规制。在互联网时代,肖像多数是用于非营利性目的的沟通交流。现有肖像权保护制度的缺陷在互联网时代被进一步放大,肖像权利人的人格尊严更难得到保障。对肖像权的精神利益保护应当获得法律认可,明确保护肖像权精神利益的意义所在。同时,在网络侵权多发的背景下,肖像权不应只具有消极防御的属性,更应被赋予积极行使的权能。
机构地区 华侨大学法学院
出处 《传播与版权》 2019年第5期195-198,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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