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实践中,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诋毁商誉行为的规制存在显著分歧。保护权利与保护竞争的不同思路上是分歧产生的主要原因。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经历了规制目标从“保护竞争者”到“保护竞争”的改变,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不同的诋毁商誉规制制度,以区别对待事实陈述与意见表达。我国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着极为相近的保护目标,具备借鉴德国诋毁商誉制度的价值基础。考虑到我国处于转型时期,认知能力与信息能力皆为弱势的农村或老年消费者数量庞大,因此不应将“泛泛的诋毁”排除在规制范围之外。
出处
《江淮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3期115-119,147,共6页
Jiang-huai Tribune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基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的案例类型化研究”(16BFX122)
中国法学会研究课题“市场规制法视野下误导性制度的解释论重构”(CLS(2018)D94)
广东省教育厅重点平台及科研项目青年创新人才类项目“类型化基础上的虚假广告规制研究”(2017WQNCX134)
深圳大学青年扶持项目“虚假广告治理的公私法合作机制研究(QNFC1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