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土形式的大型民族器乐”,特指隐含或显含“中国精神”之意蕴的“纯粹本土形式的大型民族器乐”(以下简称“本土形式的器乐”)。倡导“本土形式的器乐”创作,不是要否定1949年以前的“传统民族乐队”①,也并非要以此取代“中国大型民族器乐创作形式的’现代化’②”,而是增设“本土形式的器乐”创作类型,与前二者共荣共生,并通过它们相互之间的关联与各自的表达张力,展现多样化的中国民族器乐创作.以适应新时代的现实要求(本土形式、世界水平),作为创新的出发点和归宿,期望“本土形式的器乐”在未来也能为世界音乐创作提供“中国方案”。
出处
《音乐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3期109-117,共9页
Music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