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于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问题,《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十条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其主要立法精神:一是我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参加所在地区的工伤保险社会统筹;二是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三是工伤保险实行职工实名制管理,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在本单位内部公示。总之,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不仅体现了单位应尽的社会责任,而且可切实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可相应分散单位的工伤事栏目主持:方和电话:028-62376126故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