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哈耶克和卢曼关于预期的论述在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层面达致一致。理性是有限的,因此预期的存在是必须的;社会生活是复杂的,由此预期的存在就必定有其特殊的功能和意义。个人预期是基于行为规则或惯例的期待,并在其中获得自身存在的合理性和正当性。法律预期包含“预期作为法律之基础”的前结构、“预期的稳定是法律的唯一功能”的后结构,以及预期与预期的稳定化之间的沟通机制。法律为预期稳定提供了连续性的纽带,预期又通过实践中的“负反馈”促进法律的发展及其与预期的协调。基于此,法律预期及其结构就能为法学研究提供一种新的分析框架。
出处
《荆楚学刊》
2019年第1期28-33,共6页
Jingchu Academic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