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依法行使公益诉讼调查核实权,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所在。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兼具权力型调查和权利型调查的二重属性,应当区别于一般请求权意义上的当事人权利,属于公益诉讼取证模式下的特殊取证权,具有一定的强制性,被调查单位和个人拒绝或妨碍检察机关调查取证将被追究责任。在调查核实权的运行规范上,应注意区分诉前程序、起诉阶段调查核实权的行使范围.明确调查核实权的行使方法,规范调查核实权的行使手段,并通过赋予强制取证权、建立公益诉讼证据调查令制度等方式完善对调查核实权行使的保障措施。
出处
《人民检察》
2019年第8期16-20,共5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