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非法窃取虚拟财产在学界存在定性的争议,在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关于定性的争议焦点集中在定为盗窃罪,还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上。理论层面而言,这两个罪名构成想象竞合关系,根据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应当认定为盗窃罪,而且实践中也总结出相应数额认定的方法。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虚拟财产种类差异较大,不同种类虚拟财产的窃取行为手段方式又不尽相同。为了对虚拟财产的窃取行为进行准确的刑法评价,分别对不同种类的虚拟财产窃取行为入手,各自分析认定为盗窃罪的合理之处。同时针对该类犯罪行为提出相应的一般性预防措施,维持正常交易秩序和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
出处
《理论观察》
2019年第3期100-103,共4页
Theoretic Observ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