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第一个针对破坏环境行为的税种——环境保护税于2018年1月1日正式开征了,由于该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所以纳税人在4月迎来了首个征税期。但是对于相关法律法规的讨论一直没有间断,在制度认识以及实务操作上仍有急需明确的问题,如《环境保护税法》与其他环境相关法律制度的关系、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超标缴税问题、自动监测数据的误差、税收优惠标准的选择适用、固体废物重复征税以及计算标准的确定等等,这些问题直接关系到纳税人能否准确计算缴纳环境保护税。
出处
《现代审计与会计》
2019年第4期35-39,共5页
Modern Auditing and Accoun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