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社会危害性是《刑法》当中的一个基本概念,它能够有效地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在推进刑事一体化的过程中,《刑事诉讼法》中的社会危险性是与其十分相似的概念,在使用中难免产生混乱,所以厘清两者之间的关系对于正确把握社会危害性这一范畴是有必要的。社会危害性与社会危险性通过人身危险性这一概念产生联系,刑事诉讼学者将社会危险性划分为人身危险性与妨碍诉讼进行的危险性,在实质上,妨碍诉讼进行的危险性被人身危险性所包含,即社会危险性等同于人身危险性。但是社会危害性与社会危险性的关系由于语用环境的原因,使其并非完全等同于社会危害性与人身危险性的关系。
出处
《湖北工程学院学报》
2019年第2期106-111,共6页
Journal of Hubei Engineering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