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物权法》确立的"登记生效主义原则"使得未登记房屋的占有人处于不利的法律地位,虽然在司法实践中对其给予一定的保护,但由于法律标准的不统一、法律制度的不完善等原因,所提供的保护仍无法满足复杂的现实需求。保护交易中未登记房屋占有人的占有利益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基于我国登记制度尚不完善、登记公信力尚未完全建立的客观情况,应适度转变物权债权严格二分的传统思维模式,肯定房屋的占有具有一定的公示效力,从而更好地保护交易中未登记房屋占有人的利益。
出处
《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19年第2期40-43,共4页
Journal of Social Science of Harbin Normal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