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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女职工将享更多劳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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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公布《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要对孕期女职工给予保护,不安排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能适应原安排的劳动的,根据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减轻其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将其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怀孕不满3个月并且妊娠反应剧烈的,在劳动时间内安排其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每天在劳动时间内安排其休息不少于1小时。
出处 《支部生活(山东)》 2019年第3期5-5,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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