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公司法》及《民法总则》均规定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由于"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是该制度适用的条件,债权人的外延便直接关系到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范围。在债权人范围的确定上,普通债权人无疑问,而公法债权人是否可以被包含,目前存在三种观点。虽各有可取之处,但仍可商榷。从必要性和可行性的角度,除税收债权人外的其他公法债权人应当被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中的债权人范畴包含从而适用法人人格否认。但是税收债权人性质特殊,尽管在民商法体系下适用法人人格否认不存在理论障碍亦有实施机制,但是缺乏税收征管实践中的必要性。
出处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CSSCI
2019年第2期138-147,共10页
Journal of 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