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互联网金融消费群体众多,且大多是小微企业和自然人,风险识别能力差,承受能力低,但目前我国缺乏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专门立法,互联网金融监管也存在真空地带,互联网金融企业更是利用优势地位将风险转嫁给消费者。因此,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立法要先行,要完善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规则,明确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权、隐私权的权利内容,实现分业监管、联合监管相结合,并尝试建立互联网金融消费权益纠纷的在线解决机制。
作者
张韶国
胡传东
ZHANG Shao-guo;HU Chuan-dong
出处
《山西财政税务专科学校学报》
2018年第4期24-28,共5页
Journal of Shanxi Finance & Taxation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