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宪法层面,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落入宪法公共财产制度的保护范围,通过宪法实施以及宪法监督来保障其不受侵占和破坏。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时受宪法约束,《宪法》第12条的禁止性规定、宪法目的、国家任务以及权限划分的相关规定均构成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的宪法边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形式合宪性要求事业单位的处置行为,尤其是事前的权限划分,要符合宪法和法律要求;实质合宪性要求事业单位的处置行为要符合比例原则,科学决策。武汉大学拆除工学部第一教学楼属于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的典型案例,对具体事例的分析有助于进一步明晰宪法对事业单位处置行为的约束。
作者
宦吉娥
任沫蓉
Huan Ji’e;Ren Morong
出处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CSSCI
2019年第1期91-106,共16页
Journal of 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自然资源财产权利非征收性限制的合宪性研究>(项目编号:17BFX087)之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