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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繁县民国司法档案选录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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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凡例1.档案原文行文为竖排,一律改为横排,但文中“如左”“如右”之用语予以保留。2.标点为整理者所加。3.档案原文缺漏破损及无法辨认的字用“口”标明,档案原文缺漏破损及无法辨认的段落用“……”标明。4.档案原文不清,整理者据上下文推断的,于该字后用“(?)”标明。
作者 阎晓梦
机构地区 四川大学法学院
出处 《法律史评论》 2008年第1期233-283,共51页 Legal History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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