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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建设中国际税收风险的防范与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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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树立税收意识,防范跨境风险随着全球经济和市场一体化进程的加速发展,传统的国际税收框架正面临严峻挑战,现行国际税收规则的缺陷创造了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机会。随着G20各成员国一致背书的BEPS行动计划出台,以及国际税收规则体系的重大变革,在全球范围内引发了新一轮反避税浪潮,迫使中国“走出去”企业面临越来越严峻的国际税收环境。一是“走出去”企业从境外取得积极所得税收问题。据不完全估计,BEPS导致的全球企业所得税(CIT)流失可能占到全球企业所得税总额的4%~10%,每年约估在1000亿~2400亿美元。导致税收流失的原因众多,其中既有跨国企业(MNES)的恶意税务筹划,又有不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相互作用,各国税务机关缺乏透明、有力的协作,有限的国内征管资源以及有害的税收实践。基于此,“一带一路”建设提出基础设施先行,受益于该战略规划,交通运输类产业、建筑及基础设施工程类公司、设备及配套类制造业公司都将迎来产业机遇,有望扩大走出去的规模和步伐,并将大幅提升我国“走出去”企业承包国际工程和跨境提供劳务的比例。当我国企业取得境外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所得时,需在所得来源国构成机构、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所得完税。如对方国家与我国签有双边协定,则需要关注协定中常设机构构成问题。二是“走出去”企业从境外取得消极所得税收问题。中国企业在境外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或是通过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通过其他形式取得的所得,均应在投资标的国进行征税。如果所得来源国与我国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的税收协定,则可以适用比境外国内法更优惠的税收协定条款来缴税,通常为10%或更低的协定税率。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经济研究参考》 2018年第36期25-26,共2页 Review of Economic Rese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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