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加强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是维护金融稳定的必要之举,然而学界对于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性质、政府监管的正当性、资金安全保障方式、平台设立方式、监管体制安排、监管主体设置等问题的认识不尽一致。本文对上述事关如何监管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根本性问题进行辨析,主要得到以下结论 :第一,从协调政府和市场关系角度出发,应当将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性质界定为信息中介;第二,政府对P2P网络借贷平台进行监管有其正当性基础,即P2P网络借贷存在信息失灵、具有涉众性特征;第三,应当允许P2P网络借贷平台以第三方担保和风险备付金等方式保障出借人资金安全;第四,P2P网络借贷平台应采用严格准则设立方式;第五,对P2P网络借贷平台应采取统一监管模式,监管规则和标准由中央统一制定,地方监管部门仅具有执行权;第六,由于P2P网络借贷本质上具有证券属性,建议明确证券监管部门作为其监管主体。
出处
《南方金融》
北大核心
2018年第10期77-85,共9页
South China Finance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民间融资市场治理与风险防范的法律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4BFX090)的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