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以三级指标评估体系为基础的审判质效评估职能的实践偏差1.偏差之一时点统计指标与时期统计指标相混同,往往表现为错误地以某个时点统计指标作为某个时期某项审判工作的评判标准。如以年终结案率或结收案比这些时点统计指标的高低作为全年审判效率高低的评判标准。2.偏差之二统计指标的理论波动区间与合理波动区间相混同,往往表现为错误地要求单个指标值无限接近理论最优值。如单纯要求结案率、法定正常审限内结案率等正向指标要无限接近于100%,或单纯要求上诉率、被改判发回重审率、再审率等逆向指标要无限接近于0。3.偏差之三片面强调个别指标的目标控制,而忽视其与相关指标的内在逻辑。如有的法院在评估考核体系设置中过分强调被改判发回重审率指标,导致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口头请示案件的现象大量增加,这实际上变相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胜诉权,严重削弱了二审程序的审级监督功能。
出处
《中国应用法学》
2018年第1期196-199,共4页
China Journal of Applied Jurisprud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