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全面"营改增"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不动产,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进行分期抵扣。针对不动产用途改变时其可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公式中涉及的不动产净值率,总局相关文件中并未明确是采用会计还是税法口径计算。文章对会计和税法两种计算口径进行了比较和探讨,建议明确采用税务口径的"不动产净值率"而非会计口径计算的"不动产净值率",从而避免实务中税、企之间可能产生的分歧,以及可能导致的人为操纵进项税额抵扣的现象。
出处
《中国集体经济》
2018年第14期144-145,共2页
China Collective Econom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