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引言继2015年新《预算法》将绩效管理融入预算过程作为法定要求后,2018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再次承诺推进全面绩效管理,后者高度依赖适宜的预算体制。这是因为,公共预算不只是记录立法机关法定授权(授权政府拿钱和花钱)的法律文件,还是约束与引导政府致力达成政策目标的主要决策机制与程序。绩效管理的全部努力都指向预算中采纳的公共政策目标,而预算提供了追求这些目标的基本方法。预算以外的其他方法要么是辅助性的,要么是派生性的。因此,如果预算体制(budget system)不能有效发挥作用,设想绩效管理取得实质成果是不现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