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路法》把路政管理执法主体明确规定为交通主管部门及公路管理机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条第三款明确规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保护路产路权,依法制止不法相对人破坏或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行为,是交通主管部门及公路管理机构的法定职责,不能由其他任何单位、个人代为行使,其与相对人之间只能是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法律关系。不仅国家投资的公路如此,即使是其他经济主体投资经营公路的路政管理,职责也是由交通主管部门行使。
出处
《纳税》
2017年第31期75-76,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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