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内容提要 本文首先将保荐人的性质界定为享有自主经营权、按市场规律运作的市场行为人,在此基础上指出保荐人制度产生的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效果,实际上是制度基本主体——保荐人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因受到了制度上的机制约束而形成的“附随物”,基于此,笔者应用法与经济学的方法对保荐人的行为选择进行分析,以探讨我国在保荐人制度的设计中应注意的一些基本问题和应坚持的基本原则。
出处
《浙江社会科学》
CSSCI
2002年第4期22-28,共7页
Zhejiang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