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现有的立法没有对于醉酒者的民事行为能力是否限制作出明确的规定。而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因醉酒者缔约引发的合同纠纷时有发生。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和维护交易安全,我国应该借鉴国外相关立法的合理内容,对醉酒者的缔约能力与合同效力作出具体规定。在比较分析西方各国对醉酒人缔约能力规定的基础上,在中国现行的民法体系框架内,针对醉酒中慢性醉酒和急性醉酒不同特征,对醉酒者的缔约能力做不同的设计,建立和完善醉酒者缔约能力制度。
出处
《中外企业家》
2009年第11X期204-205,共2页
Chinese and Foreign Entrepreneu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