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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0年6月,陈燕因为左眼复发性结膜囊肿需手术摘除,她专程从县城赶到某大城市,并于当月在某医院手术治疗。7月初出院时她发现左眼不能睁开了。10月,陈燕再次到这家医院试图矫正,再次手术后,左眼也只能微微睁开。随后陈燕又到另一家医院就诊,经诊断,眼睑下垂是因为提上眼睑肌损伤所致,很难恢复。为此,陈燕申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去年8月,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给出鉴定书:一、诊断和治疗并无不当;二、左眼上睑下垂属术后并发症。结论是不构成医疗事故。鉴定书下达后,陈燕认为不公,因为在手术前医院并没有告诉她,手术后会引起并发症。于是,她多次找到医院协商未果,遂起诉至当地县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鉴定部门的结论不能证明医院有过错,因此不能支持陈燕的诉请。陈燕不服,再上诉到中院。2002年11月,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原判,改判该医院赔偿陈燕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车旅费3.2万余元,精神损失费3万元。
作者 邬春校
出处 《浙江人大》 2003年第2期52-52,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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