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财政部《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中对已缴纳增值税额的处理,规定要严格区分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购入货物取得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确认的存货成本仅为货物的买价,而不包括增值税额,体现了增值税系价外税的特征。购入货物取得的普通发票,确认的存货成本则是发票价格,包含了已缴纳的增值税额,体现不了增值税系价外税的特征。但小规模纳税户购入货物,不论取得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均一律按发票价格作为存货成本,混淆了价与税的界限,无法体现增值税系价外税的特征。如此会计处理,带来的后果是: 1.企业与企业之间,同样的存货,在条件相同下,其存货成本相差悬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