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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在华常住人员携带进境物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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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条 为了贯彻对外开放政策、加强对外交流、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部门批准的境外企业、新闻、经贸机构、文化团体及境外法人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常驻机构(以下简称“常驻机构”),其获准进境并在我国境内居留一年以上的外国公民、华侨和港、澳、台居民(包括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出处 《新法规月刊》 2000年第1期17-18,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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