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现行刑法第88条规定的追诉时效无限延长制度既导致了追诉时效制度的名存实亡,也与司法实际情况不相一致,造成了操作中的困难。同时,这种时效延长制度与世界刑法发展趋势相背离,不利于发挥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基于此,我国未来刑法在追诉时效延长制度的规定上应分两种情形:即附条件的时效延长制度和不受时效限制的特殊情况。
出处
《网络财富》
2009年第11期172-173,共2页
Intemet Fortune
基金
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立项课题"完善我国追诉时效制度探究"的成果之一(课题编号:080401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