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解释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的对立,是形式刑法观与实质刑法观的对立的集中体现。刑法理性应作"层次理性论"的把握,而刑法解释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应视为刑法理性的具体样态与实现。当与刑法解释实质理性相对立,则刑法解释形式理性也有着人权与法治危险,并有负刑法的时代使命。而刑法解释实质理性同样有着人权与法治意义,并对刑法的时代使命有所担当。刑法解释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应在结合关系中共同担当当下的人权保障与法治初建。由于通联着刑法目的解释,故刑法解释实质理性应针对类推解释而采用"相当性解释"予以合理限制。
出处
《东方法学》
CSSCI
2015年第2期19-36,共18页
Oriental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