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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银行业务条例和监管委员会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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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对OECD以外国家的法人银行余期在一年以上的债权。 (3)对OECD以外的国家的中央政府的债权(以本国货币定值和以此通货融通的除外,见前面所述)。 (4)对公共部门所属的商业公司的债权。 (5)行址、厂房、设备和其他固定资产。 (6)不动产和其他投资(包括那些没有综合到资产负债表内的,对其他公司的投资)。 (7)其他银行发行的资本工具(从资本中扣除的除外)。 (8)所有其他的资产。
作者 李晓航
出处 《投资理论与实践》 1994年第9期47-48,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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