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从“一国两制”的原则出发,全面探讨了中国内地与香港地区民商事案件司法管辖权发生冲突的渊源及其解决的途径和方法。作者认为:在坚持“一国两制”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原则的条件下,中港两地可以分别通过立法,制定统一适用两地的民商事管辖权的法律,两地司法机关的司法协助,个案协调,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等方法,减少和消除两地民商事管辖权制度的冲突。作者特别强调:香港作为中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两地立法和司法机构应有充分理由对长期阻碍两地民商事案件公正、及时管辖的“一事两诉”制度作出排除和限制的规定。
出处
《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
CSSCI
1998年第2期112-119,共8页
Quarterly Journal of the Shanghai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