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的有关精神,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现对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若干具体问题,明确规定如下:一、关于如何掌握“习惯性居住”的问题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所谓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其实质是根据纳税义务人的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等是否在中国境内,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如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然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即为该纳税人习惯性居住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