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罪名等相关司法解释,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无法获得救助而死亡是交通肇事罪的一个加重处罚情形,其罪名仍为交通肇事罪。但该罪到底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在理论上与实务中都存在争议。而它与其他类似犯罪在定罪量刑上的协调也不无问题。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人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持一种放任心态,属于故意犯罪,将该行为独立设置为"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罪"更有利于科学合理地定罪量刑。
出处
《重庆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6年第5期73-76,共4页
JOURNAL OF CHONGQING RADIO & TV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