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社会学的理论范式大体可以分为“冲突范式”与“共识范式”两种。前者认为法律在功能上是社会冲突与斗争的工具,而后者则把社会视作是功能性的有机体,强调法律的作用是维持社会整合性的架构。两种范式在观念上彼此对立,都有各自的哲学基础和实证传统。前者的代表性学者包括福柯、弗里德曼等;后者则被包括哈贝马斯、庞德等在内的学者所主张。我国学界近年来出现的“议论的法社会学”理论范式强调法律的本质是话语实践,主张法社会学研究应该立足于话语交往与权力博弈,如此才能深入规范的内部进行价值内涵分析。议论的法社会学一定程度上整合了福柯与哈贝马斯的话语理论,从权力冲突的现状出发,导向法律共识的生产,是一种更具包容性的法社会学研究新范式,在中国语境下也有其特殊的意义。
出处
《北大法律评论》
CSSCI
2017年第1期207-223,共17页
Peking University Law Review
基金
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研究成果
教育部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权利视野下法治政府建设的理论与实践研究”(16JJD820005)
吉林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话语分析方法在法社会学中的应用研究”(451160302157)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