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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工作交接属于劳动合同附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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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简介刘某2016年3月到某公司担任高管,双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至2018年1月28日。2018年1月28日劳动合同到期,申请人不再续订劳动合同。因刘某负责的工作比较庞杂,双方工作在合同期内尚未交接完毕,双方办理完毕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后,就剩余的工作交接签订协议一份。协议约定交接工作期间公司每月支付刘某费用5000元,刘某需在60日内将工作交接完毕,逾期需向公司支付违约金5万元。
出处 《中国劳动》 2018年第8期77-78,共2页 China Lab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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