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合同环境服务是在环境治理中确立市场主体性地位的重要举措,环境服务合同是该制度的核心范畴。与典型合同相比较,环境服务合同涉及政府、排污企业和环境服务提供者三方主体。从本质上看,环境服务合同调整的是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属于民事合同的范畴。但是,由于政府第三方监管的地位以及政府直接采购环境服务场合,均有行政权的直接接入,所以其权利义务的实现有别于传统民事合同。在法律适用上,应当有专门的规范进行调整。
出处
《才智》
2014年第3期200-201,共2页
Ability and Wisdom
基金
华中科技大学自主创新研究基金项目<合同环境服务法律责任问题研究>(2013)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