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虽自1986年《民法通则》颁布以来,婚姻法就提出要"实质性回归"民法,但从现行司法实践来看,婚姻法的回归却更倾向于"形式上的回归",如此容易导致适用法律的不一致。在民法总则出台的背景下,实现婚姻法对民法的实质性回归是唯一正确的要求。实现实质性回归不仅要达到婚姻法与民事法律尤其是民法总则的基本原理相贯通,还要考虑婚姻法的伦理性等特色,实现民法体系下对婚姻法的深入研究和适用。
出处
《河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8年第4期36-41,共6页
Journal of Henan Radio & TV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