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职业教育"协商治理"模式的提出,试图扭转传统意义上政府一元化的治理模式,但在"协商治理"模式研究过程中,研究者们忽视了治理主体与治理能力、治理责任之间的关系,贸然认为"协商治理"是职业教育善治的最佳方式,显然这是一个误区。职业教育"协商治理"模式本身是一种较好的治理模式,但这个模式不能忽视政府的主导作用,否则将无法发挥"协商治理"应有的作用。因此,只有实施政府主导下的"协商治理",才能真正体现治理主体、治理能力与治理责任的对应,才能真正推进职业教育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因此,在明确政府主导下的"协商治理"模式目标之后,需要从法律政策、产品与服务、经费支持、办学自主权、质量监控等八个方面来明确政府的治理责任定位。
出处
《继续教育研究》
2018年第9期55-59,共5页
Continuing Education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