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网约车是出租服务与信息技术、共享经济的共同产物。网约车的兴起,给民众的出行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了他们新型的社会矛盾,并产生了一系列的劳工关系、侵权损害、违约、保险赔偿的法律问题。《暂行办法》的出台,虽然确立了网约车的合法地位,但相关的纠纷解决机制仍不不健全和完善,现有的法律规制和行业监管也存在一定的漏洞,限制着网约车及其市场的健康、持续发展。笔者从网约车的多元化主体结构的要素出发,以修正《暂行办法》为着手点,以网约车的运营模式为思路,以事前准入到全程监管为建构,对网约车所涉及的服务主体、技术平台、市场秩序三个层面进行法律规范和市场规制。
出处
《特区法坛》
2018年第6期24-27,共4页
Judicial Forum of Hainan Higher people's cour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