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我国媒体传播行业的商业化与事业化博弈的现象客观存在,失范的媒体传播对于当前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司法环境需承担一定责任。但是,问题分析应当坚持两面性,司法领域同样存在易于被媒体捕捉的问题。在案件事实认定上,公权机关的认定结论有违背常识的现象;在裁判依据上,强硬机械的应用有关司法政策导致裁量失衡;在惩罚举措上,时而偏离社会公众的普遍认知。上述司法裁判中的不当情形经由媒体传播,往往容易引起舆论愤慨甚至猛烈抨击。舆论监督视角下具公信力的司法裁判应当首先树立正确的理念,既要尊重类案处理的有益经验,又要尊重社会公众的基本价值认同;既要注重司法裁判人本性的真实表达,又要注重裁判规则的原则性与灵活性。
出处
《中国应用法学》
2018年第5期145-157,共13页
China Journal of Applied Jurisprud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