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的民法典编纂正在如火如荼的进行,但我国民法典主要由合同和侵权责任构成,并没有专门的债法编。目前已生效之《民法总则》的第118条明确规定:"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那么对于这些具体债权种类,基于其法律效果上的相同性,从中抽象并形成债权的一般规范,这既是通行的制度设计,也可以说是必须的立法设计,是债法体系化内在的必然要求。"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从来以"德瑞"并称的瑞士《民法典》便设计了债法总则。瑞士的《民法典》共四编,分别是人法、亲属法、继承法以及编物权法。根据1911年3月30日瑞士联邦议会的决议,《瑞士债法典》被视为《瑞士民法典》的第五编,即债法;而其中所设置的"债法总则"被认为是瑞士债法体系化的成功之处,很多大陆法系国家都争相效仿。作为世界上第一部采用"民商合一"的国家,瑞士的立法体例早在中华民国时期便对我国的民事立法产生过巨大的影响。故将瑞士《债法典》之债法总则译出,以供读者参考。
出处
《法治现代化研究》
2018年第2期173-196,共24页
Law and Moderniz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