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财产开示制度作为保障性执行措施的一种,对于化解"执行难"、提高对物执行效率增效明显。财产开示制度在大陆法系的主要国家及我国台湾地区的运行中都颇有成效。反观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在具体程序设置、制裁机制、配套措施方面缺失完善规定,导致实践中适用效果不佳。对此,应当通过健全财产报告制度的程序规定、强化对拒不报告和虚假报告的制裁、构建多渠道全方位的配套措施等方式进行修正。
出处
《黄冈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8年第4期68-71,共4页
Journal of Huanggang Polytechnic
基金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科研创新项目"预决效力理论研析与制度完善--以民事诉讼为视角"(FXY20180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