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前贤在论及辽代军事监察制度时,依据的史料多是《续通典》卷33《职官十一》,由于其史源为《辽史·百官志》,又《百官志》的记载存在各种问题,从而误导了对辽代军事监察制度的认识。辽朝建立了一套完整周密的军事监察制度,至少有行军监军、招讨司监军、驻军中的监军三种类型。监军的职责主要为监督地方官、管理驻军,有时亦亲自带兵执行作战任务。辽代方面性军事机构,如统军司、招讨司等,因带有军管性质,故其监军有时亦负责民政事务;根据辽代凡有军队之处,无论是行军还是驻军,皆设有监军这一特点,对《辽史·百官志》中关于"监军"、"都监"的记载重新进行审视。
出处
《北方文物》
北大核心
2018年第3期100-105,共6页
Northern Cultural Relics
基金
长春师范大学研究生创新项目,项目编号cscxb2018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