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农民为避免自身的弱势地位,往往会组织起来,以提高市场地位,增强其在交易中的议价能力。农民合作社因具有"民有、民治、民享"的特点,而成为农民组织经济活动的主要组织形式。在我国,农民合作社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而是多种具有合作性质组织的总称。这些组织形式主要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土地股份合作社、社区合作社等。
出处
《中国农民合作社》
2018年第7期23-26,共4页
China Farmers’ Cooperatives
基金
2016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企业社会责任重大立法问题研究"(编号:16ZDA067)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