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口供应当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有罪的供述以及罪轻的辩解,而不包括无罪的辩解。在刑事诉讼中,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既是案件的实施者,又是诉讼结果的承担着,决定了口供具有"证明案件的直接性"、"口供内容的真假混合性"、"口供形式的反复多变性"等多重特征,并在探明案件真相、证明案件事实及保障人权方面起到重要作用。
出处
《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
2018年第2期42-47,共6页
Journal of Wuhan Public Security Cadre’s College
基金
2017年度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审判中心主义视域下被追诉人取证能力强化机制研究"(17BFX181)
2016年度陕西省教育厅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项目"宽严相济视野下的未成年人诉讼制度创新及实践检讨"(16JZ087)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