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非营利性、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监管,是落实"分类管理"法律制度的一项重要措施。《民办教育促进法》修订后,由于法人类型及其提供的教育服务属性,义务教育阶段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监管内容、工具、结果使用等方面将呈现新的特点:在内容上将完善对"禁止分配"规定执行的监管、强化对财政资助使用效果的监管;在方式上将发挥第三方机构作用、更多采用基于标准的专业监管工具;在结果使用上将更充分地公开并接受公众监督。这些方面与对公办学校、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监管均存在一定差异。义务教育阶段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管政策制定的难点在于,如何在政府干预的"强制性"和民办学校的"自治性"之间找到平衡。
出处
《中国教育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8期18-22,共5页
Journal of The Chinese Society of Edu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