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恢复性司法理念运用到生态环境刑事司法实践当中是当前正在探索的一项新机制,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政策价值、社会价值,其在生态环境刑事司法贯彻运用中具有多种表现形式,被广泛运用于涉及生态环境司法案件的办理中。但是各地使用恢复性司法的方式各有不同,没有形成统一的规范,并且在法律依据上我国当前的刑事法律也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存在法律依据、适用范围、恢复程序、量刑规范等方面的问题。为此,应明确恢复性司法在生态环境刑事司法中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明确恢复性司法适用范围和标准,规范恢复性司法的执行程序,规范生态环境刑事司法案件的量刑。
出处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8年第3期110-114,共5页
Journal of Jiangxi Police Institute